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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法
来源:未知      2017-10-13 0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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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作出了修改《公司法》的决定。该决定可以说是贯彻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对公司资本制度做初了重大改革。
  第一,此次《公司法》修改中,最引人瞩目的是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该由公司章程规定。此前《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3万元,一人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500万元。此次修改后的《公司法》将这些规定全部取消。
  第二,取消了公司登记前必须实缴一定比例出资的规定。此前,《公司法》规定股东必须在设立公司时实缴20%注册资本。而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包括有限公责任公司股东、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内的所有投资人的出资时间和出资额都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三,取消了股东货币出资不得少于30%的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改由公司章程规定。实际上,修改前的《公司法》就已经对这一问题留下了空间。修改前的《公司法》虽然要求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少于全部注册资本的30%,但时并没有要求在首次出资时缴纳,股东可以在公司成立后再行缴纳。此次《公司法》的修改,直接取消了30%的限制,股东的出资方式更加灵活。
  第四,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缴纳出资后必须经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的规定。除了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立登记时。验资证明不再时必须提供的法律文件。
  第五,由于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已经取消,故而,公司减资后也不存在低于最低注册资本的问题。从而对公司减资的规定也作出了相应的放宽
  公司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其作用一般任务时未来保证公司的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注册资本就时公司债权人对公司债权的一般担保。但是,公司的实际资产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变化,或由增加,或由减损,公司的资本信用已经不足以包含债权的利益。故而,国外公司立法往往放弃了公司资本的神话,改为通过其他途径更加有效他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同时,公司法定最低注册资本,会大大增加设立公司的成本。20世纪的美国,为了吸引公司来本州设立,各州之间展开了所谓的“超向底部的竞争”,各州之间展开了所谓的“超向底部的竞争”,各州的公司立法纷纷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通过低廉的设立成本吸引来公司设立。欧盟国家间也同样开始了公司设立的竞争。降低而至取消注册资本的法定最低限额,已成为公司法的发展趋势。
  值得注意的时,虽然取消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但公司增加于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已然要求由股东会做出,这一点是不同于董事会决定的授权资本制的。所以,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已然不能说是将以往的法定资本制改为了授权资本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