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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作为一种规范的组织本事的特征--公司法
来源:未知      2017-10-18 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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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资合性
   资合性是与人合性相对应的概念。人合公司是指无限公司合两合公司,而资合公司则是指有限责任公司合股份有限公司。现代公司法意义上的公司,专指资合公司,即公司是由投资资本的结合而构成的,因此具有资合的性质。作为资合企业,公司的责任财产是公司债权人的唯一担保,公司的信用基础与公司债权人的担保皆系于公司的财产。
   2、董事会管理
   现代企业的发展使公司从所有者控制转变为经营者控制,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了分立。与此相对应的是以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为代表的亲自执行组织事物或是亲自管理的模式。虽然在这两种企业中,所有者也可以聘任经理进行管理,但是,出资人亲自管理仍然是以中普遍的方式。
   3、股东的有限责任
   所谓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作为投资者只在其投资限度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制度的核心是在公司与其股东之间划下一条明显的界限,股东只是单纯的投资者,他无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除了其投资之外的进一步责任。
   4、股权的自由转让
    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的分离促进了股东权益的可转让性。公司的股权可以自由转让,特别是商事公司,存在一个股份转让的公开市场,在这个公开市场中,股东可以自由买进或者卖出其所持股份。而在合伙企业中,按照法律规定,合伙人要转让其份额,则非常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