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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公司法
来源:未知      2017-10-26 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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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2015年10月1日开始,我国将全面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是指将原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每一个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终身不变的法定身份识别码。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概括起来就是“五个一”:一是一窗受理,企业登记申请表和登记材料由工商登记窗口受理、质监、税务部门不再受理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二是一表申请,投资者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只需要填写一份申请表,向登记窗口提交一套登记材料。三是一照一码,一个企业主体只能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企业主体。四是一网互联,以省级共享交换平台为单位,各省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部门通过这个平台进行数据交换,实行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信息共享和有效应用。五是以照通用,“一照一码”执照在全国通用,相关各部门均要予以认可。
   改革后新办理的营业执照,承载了原来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的功能。企业原需要使用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办理相关事物的一律改为使用“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办理。
   与以往相比,改革后企业办理营业执照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增加了“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和“核算方式信息。原来到税务、质监部门办理需要的其他材料不再提交。
   “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设置了过渡期,在2017年年底前要完成对企业发放和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有特殊困难的个别领域,最迟不晚于2020年年底。过度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同时,在过渡期内,企业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业务时,由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收缴其原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过渡期后,企业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执照不再有效。
   改革后,原需要使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办理银行开户、缴纳社保费、办理房产登记、办理车辆登记等相关事务的,企业持“三证合一”后的营业执照将都可以办理。根据改革要求,各相关部门都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实现各地领域 互认互通,确定改革各个环节 畅通无阻。
   "三证合一"后的企业办理注销时,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清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再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仍按原程序办理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时,向登记机关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