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先核准登记--公司法
来源:未知
2017-10-30 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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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审批的或者企业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审批项目的,应当再报送审批项目的,应当再报送审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审批前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工商政管理机关准的企业名称报送审批。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由全体出资人、合伙人、合作者(以下统称投资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有名称核准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可以载明备选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股东名称或者姓名、投资额和投资比例、授权委托意见(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姓名、权限和期限),并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带失效。